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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采购,对开四色胶印机台数可作为评审因素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国文 2024-12-06 18:48:2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登记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C供应商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拥有4台对开四色胶印机,得1分;每多一台加1分;本项4分”。4台以上对开四色胶印机远远超过采购人实际需要,且根据采购需求,该项目用8开胶印机就可以满足印刷要求,胶印机“对开”要求与项目履行无关,该条评审因素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采购人答复质疑称,质疑不成立。C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发现,8开胶印机每天可印制登记证约5万张,而本项目没有固定的印刷数量,中标供应商根据实际需求完成印刷任务即可。8开胶印机的印刷速率虽然没有对开四色胶印机高,但完全可以完成该项目的印刷任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拥有对开四色胶印机予以加分,明显与项目的实际需要不适应。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将对开四色胶印机数量作为评审因素,虽然不是直接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但四色胶印机的数量与资产总额有关,实质上是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且根据采购人现有印刷量,采用8开胶印机完全可以满足工作需求,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必须采用对开四色胶印机进行印刷,对供应商构成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要求采购人限期对该条评审因素进行修改。

问题引出

登记证采购,对开四色胶印机台数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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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87号令和46号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目前,很少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直接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但暗含规模条件的评审因素还是会出现在部分采购文件中,如本案例中对开四色胶印机的数量,就属于印刷服务供应商的主要资产,对设备数量要求越多,隐含对供应商资产总额的要求越高。因此,将拥有对开四色胶印机的数量作为评审因素,属于间接将供应商的资产总额这一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切忌把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否则,不但不能保证采购质量,而且还将导致采购失败。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作者:赵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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